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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北京市扩大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奖励办法》印发:支持“北京礼物”迭代升级!

时间:2026-07-03 17:18栏目:行业动态浏览:24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立足首都发展实际,修订了《北京市扩大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奖励办法》。进一步发挥文化赋能、旅游带动作用,提升产品供给能力,丰富消费业态和场景,推进文商旅体展融合发展,激发文旅消费新动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北京市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发挥文化赋能、旅游带动作用,提升产品供给能力,丰富消费业态和场景,推进文商旅体展融合发展,激发文旅消费新动能,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立足首都发展实际,修订了《北京市扩大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奖励办法》。

北京市扩大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奖励办法.jp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北京市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扩大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奖励资金(下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奖励资金”用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北京市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立足首都发展实际,加大文旅消费供给侧改革力度,丰富文旅产品供给,积极培育新产品、新场景、多业态融合促消费品牌活动、“北京礼物”新商品及“北京礼物”店面,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奖励资金”发挥政策引领效应,鼓励市场主体创新,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择优奖励、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创新度高、示范性强、社会效益好、促消费效果显著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章 资金奖励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聚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的文旅消费新产品

深入挖掘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资源,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重点鼓励能够厚植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底蕴,彰显文化自信的文旅消费新产品。

第五条 支持科技赋能旅游消费新场景

充分把握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机遇,支持鼓励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5G、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新技术应用到旅游消费场景中,创造出更多新型的消费场景,促进传统的消费场景提质增效,推动旅游消费场景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升级发展。

第六条 支持推进文商旅体展融合发展的促消费品牌活动

积极发展业态融合度高、联动消费范围广、品牌影响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北京特色的文商旅体展促消费品牌活动,推动形成一批展示首都风韵、京郊魅力的特色文旅品牌。

第七条 支持“北京礼物”新商品迭代升级与店面建设

支持打造“有文化、有特色、有品质、有市场”的“北京礼物”新商品和店面,推动“北京礼物”特色化、精品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

第八条 “奖励资金”以自然年度划分,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性、示范性、社会效益和促消费效果等标准,按照新产品、新场景、多业态融合促消费品牌活动、“北京礼物”新商品及“北京礼物”店面四个领域进行评定并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拨付

第九条 申报资格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北京地区依法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状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报单位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2.申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

3.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相关资金支持的;

4.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征集和申报

(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向社会发布征集公告,明确年度奖励方向、重点及相关申报要求等。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和征集公告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

(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奖励意见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奖励资金”管理费用用于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等相关工作,管理费用结合实际工作量单独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审核和拨付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预算批复。预算批复后,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与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申报单位在申报、实地踏勘、评审、验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依法予以收回。拒不配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延伸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认真整改,及时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三年,原《北京市扩大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奖励办法》(京文旅发〔2022〕99号)同时废止。


| 素材来源:北京日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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